解除或收紧被
监管对象保释状态的程序自公权力机关(例如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审判机构)依法作出保释裁决和予以实施之日便正式启动。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阶段,被监管对象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城市或乡村区域,不得与特定人士进行私下接触,以及禁止参与特定类型的活动等等。若被监管对象违反了上述任何一项规定,执行机关有权撤销原有的保释决定,并对该被监管对象重新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