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决定解雇任何职务的员工时,必须开具相应的
离职证明文件。请注意,用人单位应依法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
劳务合同时,恰当提供相关的解除或终止劳务合同的证明,并且应当自该
解约或停工之日起算第十五个工作日内,为该名员工进行相关的人事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事宜。反观受雇于此种情况下的
劳动者,他们应当按照双方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的约定,认真办理自己任期内的各项工作交接事宜。对于用人单位按本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原则上应在污染物办理完毕相关工作交接之后立即予以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