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国家
社保政策之规定,对于遭受工残伤害并经鉴定认定为
十级伤残者,可获得由
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相应金额的
伤残补助金,其数额参照自受伤之日起到法定
退休年龄之间的月份数的个人
工资额计算平均值,得出总计七个月的水平。
2.在劳资关系或雇佣协议结束时,无论是
劳动者自愿选择离职还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
合同到期而终止
雇佣关系,均应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的
工伤医疗补助待遇。
同时,承担
雇主责任的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向该劳动者提供一次性的伤残职业补助。关于这两种补助的具体额度及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制定与调整。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