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之决定与执行皆由我国司法警察部门承担,而此项制度的具体实施主要针对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相关司法机构而言。在该类案件中,若涉案人员尚未遭到
逮捕或在逮捕之后,有必要采取其他更为适当的
强制措施来加以应对时,该机构就会要求这些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必须提供
担保人或者相应的
保证金,同时,还会向他们发放一份
保证书作为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调查,并按照要求随传随到的保障。在此基础上,对于这些人员不应进行
羁押或者可以暂时解除对他们的羁押。这种强制性的措施即是所谓的“取保候审”。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