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车尚未挂牌,无有效临时车牌或临时车牌
逾期,由此引发的损失。
2.车辆未能按期进行年度检验或者未能顺利通过年检,在此情况下因事故造成的
经济损失。
3.在车辆进行维修过程中,因遭遇意外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4.意外撞伤自家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5.车辆停放在收费停车场时不慎丢失。
6.
被保险人自愿放弃对相关
责任方的
追偿权利。
7.驾驶员在
驾驶证遗失、受损或更换期间
驾驶机动车,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
8.事故发生后超过48小时未向保险公司
报案。
9.在缴纳保费之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
10.车辆新增设备遭受损害。
11.车灯或倒车镜单方面破损。
12.在深水区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
13.车辆上的物品碰撞导致车辆受损。
14.未经保险公司
定损便自行进行维修。
15.车辆零部件被
盗窃。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
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