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人身伤害的
鉴定程序往往包含诸多环节,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严谨且有序的流程:
首先,遭受侵害的民众或者他们的
代理律师有权向享有
管辖权的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
递交鉴定申请书,以申请开展鉴定工作;随后,由上述机构受理鉴定请求后,将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单位着手实施鉴定工作;在这个阶段中,鉴定单位将依据受害者所提供的
病历、症状描述,以及各类影像学检查结果等材料,对受害者的伤势状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
最后,经过严谨的评估与分析之后,鉴定单位会出具一份详尽的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受害者的伤势程度。在进行伤势鉴定时,我们通常会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一权威性文件作为参考,该标准对于不同部位及不同程度的损伤,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以确定其伤势等级。
此外,鉴定意见书应详细阐述鉴定依据、鉴定过程、分析说明以及最终的鉴定意见,同时还需由鉴定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进一步增强其
法律效力。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机关在办理
刑事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