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若被告方或涉案人由于其自身所处的身体健康状况而无法出席庭审现场或配合执行其他法律程序,那么这样的特殊情况通常不会毫无疑问地导致他们必入狱服刑。尽管如此,法官及相关
司法部门仍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实际因素,以确保上述人员在面对法庭质询时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倘若被告人的健康状况对正在进行中的法律程序产生了严重阻碍,那么法院和
司法机关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与变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