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买到过期商品时,有权要求商业伙伴对货物进行退货或
调换,并且有权利索要对应的
赔偿。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条款(段落编号为 148),当
消费者因为所购食品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而遭受损失时,您有权向销售商或产品制造商提出索赔申请。除此之外,作为消费者的您还有权要求相关方支付与已付款项相当的十倍赔偿或者损失的
三倍赔偿金额。若最终确定的赔偿费用低于一千元人民币,则应该按照一千元的标准进行赔偿。若因为购
买到过期食品而导致身体健康受到了直接影响,那么您还有权力要求商家负责承担
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等合规费用,以及由于
误工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您还有可能进一步要求对方实施
惩罚性赔偿措施。假如不幸遇到了商家拒绝对您做出赔偿的情况,请不必担心,您有权拨打国家设立的针对食品药品质量问题的投诉热线12315、331或2365进行合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
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
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