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与他人发生碰撞,如经查证,系因电动车驾驶员的不当操作所导致,而乘坐该车的人员无过错,则由电动车驾驶员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若有确凿
证据表明非
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均违反了相关的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且在此过程中,
机动车驾驶员已竭尽全力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以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那么可以适当减轻
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的责任。但是如果
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是由于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刻意为之,即属于
故意行为造成的,那么机动车一方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