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为
盗窃行为的前提下,可以依据各种具体的情节和情况,来确定相应的
基准刑法和
量刑起点。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1)若是
盗窃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并且在两年之内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或是以入户方式进行盗窃,或者是携带
凶器进行盗窃,亦或者是采用
扒窃手法进行盗窃,那么可以将量刑起点设定在一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程度;
(2)若盗窃金额达到了巨大标准,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可以将量刑起点设定在三年到四年的有期徒刑范围内;
(3)如果盗窃金额达到了特别巨大的标准,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可以将量刑起点设定在十年到十二年的有期徒刑范围内,除非法律规定应判处无期
徒刑的情况。
在确定了量刑起点之后,还需要根据盗窃金额、盗窃次数以及其他可能影响
犯罪构成的
犯罪事实,来增加
刑罚量,从而最终确定基准
刑法。
具体来说,可以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调整:
(1)当盗窃金额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但是未满五万元时,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就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2)当盗窃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但是未满四十万元时,每增加五千元,就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3)当盗窃金额在四十万元以上时,每增加四万元,就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