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或无事生非,在公共场合无理取闹,肆意挑起争端,进行毫无节制的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侵占
公共财产,或者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严重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关于寻衅滋事是否能够
撤案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若寻衅滋事案件已经进入
立案侦查阶段,则撤案的可能性较小,除非经过
侦查机关调查核实后发现其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构成
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下几种情况将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予以撤销案件、不
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被视为犯罪的;
(2)
犯罪行为已
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4)依照
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无法撤案的情况下,行为人可向
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