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得知
盗窃罪的成立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首先,
行为人实施了
盗窃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
其次,行为所涉及到的财产属于国家或私人所有的公私财物;
最后,这种盗窃行为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举个例子来说,若河沙作为某种特定财产,被行为人进行了盗取,且其盗取的金额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
数额较大”这一最低标准,或者在盗窃过程中出现了诸如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以及
扒窃等其他法定的盗窃情节,那么这种情况下,盗窃河沙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
犯罪。
然而,具体是否构成盗窃罪,还需进一步结合河沙的市场价格、被盗取的数量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其实际价值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如果河沙的实际价值确实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并且在此基础上并未出现任何其他法定的不构成盗窃罪的情况,那么这种盗窃河沙的行为无疑是符合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