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并被认定为其自身全责时,首先应由负责
机动车强制保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法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
赔偿;如仍有不足之处,则应由负责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进行赔偿;倘若机动车商业保险尚未投保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则由
侵权行为人承担最终的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