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中,如涉及货运卡车,依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和相应的交通责任判定结果,应该由货车车主与
肇事方共同协商确定具体的
赔偿事宜。
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样有权对该类事件进行调解工作。若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则需要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请求。如果货车方已购买相关保险,那么车辆和货物等方面的损失应按照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反之,则由肇事方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
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
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