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在妊娠期间并不必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所谓取保候审,乃是指在
刑事司法程序中,侦查、检察与审判三个机构在处理
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尚未被实施刑事拘禁之
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他们逃脱侦查、
起诉及审判等流程,依法要求其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
保证书,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并出庭作证的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