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开荒地在
征地补偿过程中所涉及的归属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
土地补偿费用应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然而,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用则应归属其实际所有人。在具体考虑到个人开荒地这一特殊情形时,尽管开荒地有可能是由个体自行开辟而成,然而,土地的所有权主要仍然归属于国家或者农村集体所有,不会随着个人对其进行开垦而发生所有权变化的情况。在此前提下,倘若该块土地遭遇政府征收,那么对应的土地补偿费用自然就应该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此外,对于个人在开荒地上所投入的劳动资源以及其他相关成本投入,同样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待遇,然而这并不等同于土地补偿费用应当完全归属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
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