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抢劫罪包含了诸多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方式,如
暴力手段、
威胁恐吓以及其他各种隐蔽式的方法。而所谓威胁恐吓,主要是通过口头表达、行动暗示或其他间接形式,向
受害人施加精神压力,造成其内心恐惧,进而迫使对方无条件交出所拥有的财产。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恐吓无疑也是威胁恐吓的一部分。若这般恐吓已经成功使受害人感到惶恐不安,并基于这份惊慌失措之心自动交出了个人财物的话,那么这一行为则有可能被判定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即构成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