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受损后的折旧费用须由过错行为者负担。鉴于
行为人为过错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权益受损的,其理应对此负起
侵权责任。若被
侵权方对车辆折损的过程存在过失,则可适当减轻过错行为人的
赔偿义务。具体赔偿方式如下:首先,由负责驾驶该
机动车的一方先行担当责任,在此之前,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需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若仍有不足,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依照对应
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充赔付;如仍显不足或根本未投保车商险,则需由侵权
责任人承担最后偿付的责任。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车辆折损费并未纳入保险范畴之内。对此争议问题,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但若提
起诉讼,法院将据情裁定,并可能支持原告主张的车辆折旧费赔偿请求。如有
当事人欲诉诸法庭,务必撰写完整的
起诉状以及罪证材料,然后提交至具有司法
管辖权的相关人
民法院审理。
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裁定,如车辆的减值损失符合民法上的损失构成条件且可被视为一种民法上的损失加以认定,那么便应受到法律保护,侵权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关于车辆减值损失数额的判定,应以法定的价格评估部门所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准。法官不得随意酌情定价,因此在发起
诉讼之前,当事人不妨寻求权威鉴定机构的协助,进行车辆减值损失的公正评估,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