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
刑事拘留而未予
批准逮捕时,是否应当申请
取保候审主要取决于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结果如何。若经核查认为该嫌疑人行踪固定且无
逃逸可能性,亦不会对
刑事案件之侦查及审判工作构成实质性干扰,则无需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若存在上述风险因素,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司法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