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启动日期并非法例明文设定的恒定时刻,而是由负责侦查和
起诉案件的司法机构在决定采纳此种强制手段时予以明确。自有关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并完成相关程序后,涉案人员即可自该日起被纳入取保候审的监管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