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刑事申诉所需提交的各项材料如下:
首先,
申诉书需交正本及复制品各一份;
其次,
申诉方的
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包括被告人、
被害人、
自诉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及其合法
代理人和其
直系血亲和姻亲的身份证明;
再次,若有代理人为申诉事项进行操作的话,被委托人需提交身份证
复印件、授权明确的
授权委托书以及
律师事务所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函件。
另外,还需提供原
一审、
二审裁判文书,若案件曾在基层法院经过复查处置或者再审处理过,那么就需要附带有基层法院的驳回通知书或再审裁决文书。
最后,如果能够以新的理由或者新的
证据来充分证明原裁判认定出来的事实确实存在错误而提出申诉,就必须附上
证据目录、
证人名单、重要证据的复印或者照片。倘若需要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则需附加证据线索。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刑事申诉一般由原
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对重大、复杂的
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
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