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如果由于某些特定因素的影响导致其效力暂时终止,亦即等于该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在这个过程之中,即称为“保险合同的中止期”。在此期间内如不幸发生了
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再履行保险责任,亦即不会向投保人支付保险
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