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工伤赔付之
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仲裁乃至行政
复审和司法
诉讼程序中,
当事人拥有聘请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裁量权且不受强制要求。故,当事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自主决策是否需要寻求律师协助解决此问题。如对于
管辖机构所评估并批准的
工伤保险待遇存在异议,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申请行政复议,亦可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
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