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法定常规时效并不存在固定的期限范围,这主要是由各起案件的实际状况以及司法部门作出的决策因素来共同决定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应条款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例如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亦或是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
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况下,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然而,取保候审的期限通常情况下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除非出现特殊情形,经过上级司法机关的批准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在此期间内,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也不能与特定人员进行私自接触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