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故责任中,等同责任即指两个方面所负担的责任量相当。
然而,如何进行具体的处理步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以下为几种可能的情况及应对策略:
1.假设事故涉及到的双方均为
机动车辆,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使用各自的强制性交通保险来对彼此进行
赔偿。若强制性交通保险无法完全覆盖损失,则超出部分的
赔偿责任将由对方承担50%,自身承担剩余的50%。若其中任何一方拥有保险,则可利用该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2.若一方为机动车辆,另一方为
非机动车辆或行人,那么对于机动车辆损失的50%,将由对方负责赔偿;而另外的50%则由自身承担。同样地,若有保险,则可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在此过程中,机动车辆一方需首先使用其强制性交通保险对对方进行赔偿,然后再各自承担超出部分的50%。
3.关于强制性交通保险的责任限额,具体如下:
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2000元,
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10000元,死亡
残疾赔偿责任限额为1100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