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理
民事诉讼过程中,倘若认定所呈交的
证据尚未达到足以构筑完整证据体系之要求,或
诉讼请求所依附的法律依据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那么便无从对诉讼请求做出判决裁定。这种情况下,人
民法院在处理
民事纠纷时会严格贯彻执行"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对于那些声称拥有真理并为之提供证据的人,也就是主动提出相应主张的
当事人,他们对案件事实需要负起
举证责任。对于任何一方,无论是在阐述自身观点还是反对他人观点时,都必须提供有力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论点。如果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撑已提出的事实成立,或者因
证据不足导致事实模糊不清,那么就应该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于举证不到位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