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尚未依法获取驾驶证,或者持有未经过定期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证,或操控与其驾驶证上所示准驾车型不相符的
机动车辆;
(二)驾驶员在其
驾驶证遗失、破损、超过
有效期限,或者遭依法扣留、暂时扣押期间,亦或是累积积分达到了十二分,而继续
驾驶机动车辆;
(三)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没有教练员陪同指导;
(四)在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物质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或者驾驶机动车辆牵引挂车;
(五)饮用酒精饮料或者服用国家
管制的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品。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的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
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