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实施了
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同时,如若单位从事了同样的
违法行为,且涉及到的金额则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如果个人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受害人数目超过30名,那么单位所涉及的受害人数目需要达到150名甚至更多才构成
犯罪。针对
非法集资行为,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该等集资活动并未经过相关部门的正式许可,其中包括那些没有获得授权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虽然拥有授权但其审批权限已经超出其应有范围的集资;其次,集资组织必须承诺在固定期限内向
出资人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这其中最主要的返还方式是货币形式,但也存在其他形式如实物交换等等;再者,该等集资活动的筹款对象并非只有几个特定的人士,而是面向广大的社会大众群体;
最后,为了遮掩这类非法集资活动的本质,许多罪犯选择以合法的方式来遮盖他们的非法目的,具体表现便是通过签署各种形式的合同,表面上看起来仿佛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化地掩饰其牟取暴利的真正意图。
《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