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嫌
盗窃罪之案件在
开庭审理时未能向被告人和其
辩护律师发出通知,此举无疑是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重大违反。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人
民法院有义务在正式开庭前十个工作日内,将
起诉书副本送达到涉案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手中,同时也需提前三天告知
当事人、辩护律师等相关人士具体的
开庭时间和地点。如有未能提前通知的情况发生,涉案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能会面临辩护权无法正常行使的困境,进而影响到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纠正这一程序性错误,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
审判人员应当召集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
证人名单、
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