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对于交通警察所做出的责任判定持有不同见解,可在接到
责任认定书后的第三天起,向上一级的交通警察机构提出
复审请求;相反地,如果您对于责任判定无任何疑义,便可以申请交通警察组织双方
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
然而,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有一方拒绝接受调解的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可以提
起诉讼,向司法机关诉求
赔偿损失。在
赔偿问题上,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其法定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全额赔款;剩余的超出部分,再根据事故责任
分配比例由另一方负责赔偿。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
处罚。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