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险合同纠纷中,倘若争议产生于被告居住之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处之处的该国司法机构,均有权利对相关事宜进行审理和裁决。就财产保险
合同纠纷提出的
诉讼而言,若保险标的物涉及经过陆运、空运或海运的运输工具或在运输过程中的各类货物,则可向这些运输工具登记注册之地、运输目的城市以及
保险事故发生地上的国家司法机构提出
诉讼请求。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
民法院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
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