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之间产生借款行为时,若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未告知的情况毫不知情,那么,我们需要明确这笔借款的性质。倘若该款项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那么它将被判定为夫妻之间的
共同债务,需要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反之,如果此项负债被确认为
个人债务,那么其应由
债务人以其
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然而,对于
夫妻共同债务,也可由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清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