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雇主未能为其员工提供必要的
社会保险福利,那么这些员工有权请求雇主进行补缴相关保费,而不是仅仅针对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寻求相应的
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劳工因为雇主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选择与雇主
解除劳动关系时,他们还具有权利向雇主提出
经济补偿方面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