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意义上,股东也可成为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所谓“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职员,凭借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挪用所在单位的公款供私人使用或借予他人,且挪用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即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如果超过规定的还款期限未归还,或虽未超过还款期限,却将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及非法活动的行为。由于股东属于上述类型的单位职员之列,因此,他们同样有可能触犯这一
犯罪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