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强奸罪能否获得
假释这一问题,具体的处理方法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分析。在办理假释相关案件时,要对“不存在再
犯罪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不仅需要满足规定的特定情况,同时也需要结合
犯罪行为的具体细节、原
判刑罚的轻重程度、在
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的一贯表现、其年龄与健康状况、性格特点、假释后的经济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系统地考虑。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申请假释,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算时间,必须从
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若判决生效之前已经先行
羁押的,则羁押一天可折抵刑期一天。
根据我国现行
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并且属于
累犯的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均不得获得假释。
关于
假释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其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再次,罪犯在服刑期间需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具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并且不存在再犯罪的风险。
此外,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经过最高人
民法院的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