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犯罪嫌疑人始自被实施
刑事拘留#22#日起的期间内,仍具备从困境中解脱出来的可能性。
然而,当公安司法部门在案情调查的过程中,认定该涉案人员不应承担其应负之
刑事责任时,倘若嫌疑人已经被
羁押实行
拘留,应当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立即对其予以释放并向其发放相应的
释放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