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类
犯罪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被批准
取保候审,这主要是看他们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独适用的
附加刑;或者,尽管他们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却不会对社会
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又或者,如果他们正在患上较为严重的疾病,或者处于孕期,亦或是正在分娩哺乳期内的婴幼儿的女性
家庭成员,这些群体都是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请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