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过他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所录制的声音资料可能无法被法律认定为有效的
证据材料。要确保此类对话记录具备
法律效力,务必采取合法的方式获取和存储录音信息。在录音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录音地点还是方式上,都应遵循合规性的原则,避免采用盗录、偷听等方式
侵犯他人隐私权。需要指出的是,录音内容必须保持真实性与完整性,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篡改或者拼接现象,同时对方在录音期间所发表的言论均需为其真实意图的反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建议您注重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使用合法手段获取录音资料;
其次,谈话内容应当尽可能地包含一些基础性的元素;
此外,录音取证越早进行越有利于证据的保存及利用;
最后,应当根据案件详情精心设计关键性的讨论话题,以便于固定有价值的证据。在此提醒各位的是,录音取证的目的在于固定那些已经发生的事实真相,而非各方对于事实本身的观点解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
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
保证据不被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