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保险纠纷之诉中,作为被告身份出现的保险公司,往往需肩负起一定的
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提供充足的
证据以支撑自身立场或者反驳原告的主张。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的明确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需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方面相关的证明及资料。
然而,这并不代表所有的举证责任均落在原告身上。在
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保险公司亦可能需要为其主张或反驳提供相应的证据。除此之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对于自身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因此,在保险纠纷诉讼中,无论原告抑或是被告,皆须按照法律
法规以及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持各自的主张。总而言之,在向保险公司提
起诉讼之时,保险公司将会依照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的要求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则会因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法院的裁决而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
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