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的情况,各大保险公司仅对交强险部分承担
赔偿义务,而对商业险部分则并不给予赔偿。具体而言,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己方并未将“
肇事逃逸”纳入到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范畴内。当
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离现场时,只要其所驾车辆参加了强制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尽管《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但这显然是为了保护受害者权益而设立的制度。只有在肇事者
逃逸且无法确定肇事车辆投保公司的特殊情况下,才适用于此项规定。因此,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并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享有免赔权的结论。
其次,对于商业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
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仅限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需对逃逸行为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
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作为免除自身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无疑违反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
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保险人不得据此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
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