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租赁场地办理商业
经营许可证时,房东需向
承租方提供相关
房产证明文件副本(如房产证或土地证
复印件)以供参考;另一方面,承租方也需向当地工商监管部门
递交租赁合同正副本以便办理手续。因此,承租方务必与出租方签署正式
租赁协议,以免后续申请
营业执照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困扰。
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首先,由
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其次,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的证明》;
再次,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
第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六,
董事、
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八,租赁场所使用证明(
房产证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同);
最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
登记机关发给
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
注册资本、悔没
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