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文规定,对于不满十四周岁之幼女应属本条款所涉及“奸淫不满十四周岁之幼女的”特定范畴之内,应当以
强奸罪予以定罪
量刑,并依法给予严厉惩处。据此而言,倘若未满十六周岁的
违法犯罪分子采用
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行与不满十四周岁之幼女发生性关系,无疑已经满足了《刑法》强奸罪的
犯罪构成要素,而被认定为强奸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