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的关怀与支持下,我们将竭诚努力确保在六十天至九十天内完成公民提出的居民
身份证领取、更换或补办请求,以满足大家的需求。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依照
法规和程序,严格履行职责,
保证审批手续的一一落实。在此提醒,从公民提交详细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开始,我们承诺在六十日内发放合法的居民身份证。若所在地区交通不够便捷,我们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进行时间的延长,不过请放心,最长只能延长到三十天。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