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
刑事审判之后,是无法再进行取保候审的操作的。原因在于,取保候审本质上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
司法机关对于尚未被正式
逮捕或在逮捕完成后需变更相应强制手段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前提条件下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