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被拘留者于
拘留期内已历时20天,则可视为其即将获得自由之象征。在实践中,倘若某行为主体存在两项或更多违反
治安管理规定的
违法行径,公安机关便有权利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其实施
行政拘留措施,但此种情况下,
拘留期限的总和不得逾越20个自然日。因此,当拘留期限达至20日后,被拘留者即可恢复自由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
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
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
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
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