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
适用范围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可以考虑实行取保候审措施;
其次,对于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在采取
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适用该项制度;
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只要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样可以采用此种方式进行处理;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此时也需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