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期间,通常允许涉案人员在不妨碍案件调查工作进展的前提下,自行处理个人生活事项,其中便包含取回被扣押的私家车在内。
然而,此种情形须视涉案车辆与案件
证据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其是否有可能被用作
违法逃离现场之工具而定。因此,涉案人员究竟能否顺利取回所涉车辆,仍应以负责侦办案件的相关机构做出的最终裁决为准。在此特别提醒您,虽然已获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涉案人员已经完全摆脱了所有法律上的限制和约束。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