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与
伤残鉴定无法同时进行,原因在于这两项鉴定是由分别隶属于不同鉴定机构所实施的。在处理涉及工作事故的伤者时,通常情况下会由
劳动部门发起申请并告之相应的指定
医疗机构进行
工伤伤残鉴定。
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伤残鉴定,如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或其他情况,申请鉴定的地点以及负责鉴定的机构均各有差异。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