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公民之住所为其户口登记之所在,而法律设定的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则是指这些单位或组织的主要办公地点。若公民离开其户口登记所在地,并在他处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将此作为日常生活中的主要居所,那么该地方可视为其
经常居住地。不过,公民因公务出差、接受
劳务派遣以及到医院治疗等特定情形则不适用上述规则。倘若
当事人在
迁移户口之后,未能及时完成落户手续,且未在任何地方有较长时间的常驻记录,那么该案件应由其原籍所在地的司法体系进行审理;反之,如当事人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常住记录,那么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司法体系当对案件具有绝对
管辖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
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
民法院
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
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