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欲启动再审程序,则需向法院
递交再审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等文件。在收到申请之后,人
民法院会于五个工作日之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交付给对方当事人,以保持公平正义。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也应对接到的再审申请书副本予以妥善保管,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提交相应的书面意见。在此过程中,附议与否不会对法院的审查工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倘若人民法院对于审查过程中存在的疑问或须完善之细节内容,有权要求申请方和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询问事宜。在完成上述步骤后,人民法院会按照法律要求在三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回复函,明确其是否符合再审程序的规定。如果申请的确满足法定条件,则法院将会作出裁决开启再审程序;反之,若申请未能达到法定标准,法院则会通知当事人予以驳回。如遇到无法在正常期限内完成审理的特殊情形,需及时取得本院院长的审批同意方可延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